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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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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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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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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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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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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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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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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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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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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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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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工作單位在安徽省的中國公民。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履行《教師法》規(guī)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
③具有《教師法》規(guī)定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
④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并經(jīng)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二級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
⑤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其中,申請中職中小學語文教師資格和幼兒園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甲等以上。
⑥除符合直接認定條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師范教育專業(yè)畢業(yè)人員(即2013年12月31前入學)且申請與所學專業(yè)相一致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師范教育專業(yè)畢業(yè)人員)以外的申請人需參加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并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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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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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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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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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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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617號)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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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jīng)在 公 安 機 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jīng)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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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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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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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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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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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日修訂)第八條第三款: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于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縣以下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設區(qū)的市經(jīng)區(qū)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3.《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08〕9號)第十二條: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休學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出具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jīng)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xù)。學校應發(fā)給休學證書,并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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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08〕9號)第十二條: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休學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出具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jīng)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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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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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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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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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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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7月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36項:“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睂嵤C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0〕21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62項:“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下放管理實施機關: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發(fā)布)第十一條:“舉辦全國性、跨?。▍^(qū)、市)的健身氣功活動,經(jīng)國家體育總局批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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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組織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須是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準的健身氣功功法;
(三)有與所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場所;
(四)有必要的資金和符合標準的設施、器材;
(五)有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
(六)有活動所在場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七)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和衛(wèi)生條件;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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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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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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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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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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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jīng)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guī)劃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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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次占用時間不得超過10天;
(二)占用公共體育設施不得開展非法、違法、涉及不健康內容的活動等;
(三)占用公共體育設施開展活動,必須制訂應急預案,準備相應的應急措施,同時向當?shù)毓膊块T報批,確保活動安全;
(四)占用公共體育設施開展活動不得損壞體育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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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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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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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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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
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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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谖迨臈l: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jīng)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第五十八條: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第六十條: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民辦學??梢砸婪ㄒ跃栀浾叩男彰?、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fā)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jīng)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批準,其他民辦學校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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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當有與學校學生規(guī)模相適應的土地和校舍,保證教學、實踐環(huán)節(jié)和師生學習、生活、體育鍛煉,以及學校發(fā)展的需要。2. 應當配備與學校類別、專業(yè)設置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和實驗、實訓場所,建立現(xiàn)代電子圖書系統(tǒng)和計算機網(wǎng)絡服務系統(tǒng)。3. 應當配備與學校類別、學生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任教師隊伍。4. 應當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符合《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專職領導班子。5. 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設置應當根據(jù)地方、行業(yè)、學校特點,以就業(yè)為導向,突出實用性、應用性和技能性。6. 設置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jīng)費,須有穩(wěn)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7.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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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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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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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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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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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谖迨臈l: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jīng)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第五十八條: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第六十條: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民辦學??梢砸婪ㄒ跃栀浾叩男彰?、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fā)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jīng)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批準,其他民辦學校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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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當有與學校學生規(guī)模相適應的土地和校舍,保證教學、實踐環(huán)節(jié)和師生學習、生活、體育鍛煉,以及學校發(fā)展的需要。2. 應當配備與學校類別、專業(yè)設置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和實驗、實訓場所,建立現(xiàn)代電子圖書系統(tǒng)和計算機網(wǎng)絡服務系統(tǒng)。3. 應當配備與學校類別、學生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任教師隊伍。4. 應當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符合《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專職領導班子。5. 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設置應當根據(jù)地方、行業(yè)、學校特點,以就業(yè)為導向,突出實用性、應用性和技能性。6. 設置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jīng)費,須有穩(wěn)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7.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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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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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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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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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yè)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
義務教育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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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yè)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jīng)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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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第一款,申報設置的民辦學校符合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發(fā)展需要,設立的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含幼托機構)應符合當?shù)亟逃l(fā)展規(guī)劃和布局要求。
(二)申報設置的民辦學校的培養(yǎng)目標、辦學規(guī)模、辦學層次符合當?shù)亟逃l(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
(三)聯(lián)合舉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yǎng)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shù)額、方式和權利、義務。
(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舉辦者具有穩(wěn)定的經(jīng)費來源,但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jīng)費。
(五)籌設的民辦學校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shù)亟逃l(fā)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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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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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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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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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jīng)營許可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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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fā)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19號)第91項:經(jīng)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下放至省級以下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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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具有達到規(guī)定數(shù)量、取得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安全生產(chǎn)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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